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士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征兵工作站),主任(站长)由人武部部长兼任。
第五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党委人武部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校内各相关单位联系;负责落实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负责编制征兵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负责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退伍学生安置等工作;负责落实入伍学生相关优抚政策,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征兵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完成新兵回访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征兵及兵役登记工作的考核。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党员和退役复学学生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接。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退役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负责将征兵宣传内容纳入军事理论课程体系;负责落实入伍大学生的国家资助政策;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就业指导。
(五)校团委负责在各类型团日活动中宣传大学生入伍政策。
(六)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的学籍管理、复(入)学、转专业申请及调整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役后复(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的学分认定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的推免研究生工作;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材料。
(七)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八)各学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相关政策讲解;负责本单位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展征兵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法、征兵政策等的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第七条 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登记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八条 应征入伍
(一)网上登记报名。有应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应征学生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学生持《登记表》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交征兵办公室登记备案。《申请表》交学生工作部(处)登记审核。
(二)初审初检。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根据人武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在校生持学生证)到指定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人武部审核盖章的《登记表》、《申请表》。
(三)体检政审。应征地兵役机关将具体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应征大学生按照要求参加征兵体检,并由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政治联审工作。
(四)走访调查。对政治联审和体检合格者,应征地兵役机关通知学校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应征地兵役机关将体检和政审双合格的大学生预先确定为入伍对象。
(六)张榜公示。预定新兵的名单确定后,进行为期5天(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批准入伍。体检和政审合格的大学生,经公示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就业
第九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需在退役期满当年或次年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应征入伍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由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填写应征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持《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可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退役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的大学生,不予办理复(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复学并在学校完成本科培养计划毕业,与当年应届毕业生一样,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士兵入伍的,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十四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0.8万元。在校期间已经免除全部学费的大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学校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第十六条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优秀等次或90分予以登记,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军训任务并担任新生军训教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免修毕业实习。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
第十九条 应征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入学、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条 退役复(入)学的大学生,本科毕业时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复(入)学的大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报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中推免生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后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参照《澳门新葡平台网址8883本科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当年已交的住宿费全额返还。对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学生,免除在校期间需要缴纳的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相关单位在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及社会捐助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服兵役经历的大学生。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大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被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落实国家、盟市及学校各项征兵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征兵任务。学校对征兵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党委人武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