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2日 来源:原创 作者:李梦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激发党政领导班子活力、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坚持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共同担负起领导和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全面职责。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党总支纪检委员,可适当扩大至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院非领导班子成员的总支委员、工会主席,以及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除上述列席人员外,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初和每个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凡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替代。根据具体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办学方向、党的建设、领导班子与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议事内容涉及学科建设、平台建设、人才实施计划、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职称评聘、设岗定级、奖励惩处,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的,由院长主持。若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另一方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五)招生就业工作重要事项。
(六)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七)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八)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九)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十一)有关“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十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对于科研项目、专业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师大会,广泛听取意见。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及会议材料应提前通知或送交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者应向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一条 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决定或决议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但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向分管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安排专人负责会前议题征集,做好会议时间、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会议表态发言、会议决定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对于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会议,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并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或分管的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会议沟通与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体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工作。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以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总支书记提出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提出的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总支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师大会的作用。要健全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会议议题,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根据分工和工作内容,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应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除需要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与会人员应对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做到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配合校党委对学院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积极宣传和推广学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纠正发现的间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音乐舞蹈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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